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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省级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

来源: 河北日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作者:南皮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日期: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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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或参加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五类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本办法确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
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或参加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在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具体工种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财政直管县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劳动预备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五类人员培训合格证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批期限截止至2017年底。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界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就业见习补贴单位与政府具体分担比例和政府补贴具体提高幅度,由各设区市确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第十一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十三条 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第十四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制定。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
第十五条 特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软件开发等支出),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服务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行项目管理,市县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初审,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市县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在省属院校或省属企业的,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在其他院校或企业的,由省级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对审核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结余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市县人口、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重点考核市县就业资金支出结构、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结余因素主要根据市县就业补助资金收支规模,重点考核滚存结余占当年资金支出比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应在收到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设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给下级的就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对个人垫付培训费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垫付、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     
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个人银行账户等。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还应再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应附:《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6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对五类人员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县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一批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免费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培训监管机构,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培训过程实行监管,对每一期培训出具《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个人银行账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低保证(或残疾证、父母烈士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应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应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市县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其他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市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市县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社部门应对上述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原件以及涉及个人申请的身份证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对各项补贴基本材料审核后,要通过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校验,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重复申领和造假行为。每次审核后要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补贴标准等情况。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财政部门应对人社部门报送材料中的补贴标准和金额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按季和每半年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人社部门报送材料中的补贴标准和金额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同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三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市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手段,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南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 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办 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模具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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