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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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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06-30
【字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定州市、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精神,规范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技术改造成效,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现就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资金支持额度和申报渠道分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额度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资金支持额度低于500万元,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委托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投资计划。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以及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批复。
(三)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
(四)项目监理、招投标及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
四、验收条件
(一)项目按照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求建设完成,生产及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资金申请报告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并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
(四)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由具有相应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项目技术文件、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尚有零星土建工程未实施完毕或者少数非主要设备未到位,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且未完成投资占投资总概算比例小于10%的,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技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和招标投标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公用辅助设施建设情况等。
(三)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设施、消防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工艺装备水平、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生产准备情况。包括生产流动资金、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情况。
(六)项目技术文件、资料归档情况。包括批复、设计、监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文件,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工艺设备、公用辅助设施等各项技术文件、图纸归档情况。
(七)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条件进行审核,重大项目可在1年内办理。
(二)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应由省级组织验收的项目,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验收条件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邀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四)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竣工验收内容要求,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试生产情况,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结论与建议,出具验收意见。
(五)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委托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技改专项资金低于100万元(含)可适当简化程序,项目单项验收和总体验收可一并执行,着重验收建设内容、投资完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产能、效益达标等。
(七)项目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程序后,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档案移交、转账手续,项目正式生产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不按时竣工验收、拒不接受竣工验收、提供虚假验收等情况,或项目中止建设、变更建设内容、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挪用技改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委托地方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1.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2.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6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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